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25-5184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月24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方式如下: 1.电话号码:0577-88280937、0577-88280982 2、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龙瑞大厦1幢822,邮编325000。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3日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产业项目管理,规范农业产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第三条 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农业产业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绩效管理等。其中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组织项目的储备、立项评审、公告公示、下达建设计划、执行进度监督,组织验收等;牵头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局办公室(财务)负责预算资金分配及下达、预算执行督促,会同业务科室开展财政资金调配、整合,指导项目审计、绩效评价。项目归口的局业务科室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主体编制方案,承担项目实施管理、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收集整理台账资料。 第五条 街镇承担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核,以及政策宣传、检查验收等综合协调工作,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农业产业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根据农业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常年申报、分类储备、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征集。区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各类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任务清单,及时发布储备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各实施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编制储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2)等。 第十条 项目审核。街镇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推荐;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资料审核、实地踏勘,复核后报乡村产业发展科;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局相关科室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用地等前置条件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入库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通过入库评审的项目在鹿城区政务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对当年未立项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未实施未变动的,继续留库;已变动的,及时调整更新;已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除出库。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指标、任务清单和区相关扶持政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立项项目(已纳入上级项目清单或任务的,可直接进入立项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并对项目真实性作出承诺(见附件4);申报材料由街镇初审,报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在鹿城区政务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 2.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不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明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不详、不符合要求的; 3.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上级项目中立项的; 4.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或存在违法用地的; 5.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6.具有其他不宜立项情形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立项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调整时,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镇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台账、施工管理、项目总结、竣工决算材料、实施前中后照片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管。项目产生的各类支出凭据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90 天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街镇要加强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要加强项目业务指导、管理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局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研究。 第二十三条 规范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各类专项审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在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相 符,是否按计划完成; 2.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3.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效益指标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项目专项明细核算,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5.项目审价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验收申报表》(见附件7);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申报资料; 4.项目立项文件及调整批复文件;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验收单等资料; 6.项目财务资料; 7.项目审价报告(项目总投资100万及以上项目需提供); 8.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宣传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1.自查。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对照建设计划进行自查,将验收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册,经街镇初审后,向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审计。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开展区级验收。验收组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验收结果由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验收结论。 3.市级及以上验收。需市级及以上验收的项目,待区级验收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资料归档。市级或省级以上验收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应将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留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判定 1.合格项目: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建设内容90%以上、投资额80%以上(计算方法:投资额和建设内容没有完成的按实计算,超过的按计划计算,未经审批自行增加的不算)、财务规范、验收资料齐全的项目,判定为合格项目。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审价报告的项目,在街镇初验合格(项目建设计划完成90%;因项目招投标时中标标的下降导致总投资下浮,以实际工程审定费为准)的基础上,提交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验收。 2.不合格项目: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计划建设内容完成率小于90%、投资额完成率小于80%的(计算方法同上),判定为不合格项目。对未经同意擅自延期、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一律判定为不合格项目。 3.结果运用。对合格项目,按投资额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奖补资金。对不合格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无法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补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部分或全部建设内容无法完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调整或取消项目任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给予一定预拨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予以结算终止。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农业产业项目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三十二条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全额收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表 2.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表 4.承诺书 5.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立项审核表 6.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整改通知 7.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验收申报表 8.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表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表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表
附件4 承 诺 书 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我单位申报20 年 项目,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其中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项目申报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完全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资料,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合法,无未经批准擅自倾倒渣土获利事实的,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现象。 (2)本项目不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均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3)保证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真实,不虚增、不虚报。 (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近三年内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无严重违规现象。 (5)如项目通过立项,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各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如有调整及时报属地镇街(平台)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涉及所有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支付方式规范,项目相关台账资料规范完整。 (6)如项目涉及预拨资金且未通过验收的,无条件退还已收到的预拨资金。 (7)项目建成后,保证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建设用途一致,不随意改变用途或流出区外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附件5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立项审核表
附件6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整改通知
(单位): 你单位承担的 项目(计划下达文号),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 经了解,目前项目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对照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整改工作。若到期未完成整改内容,则将 (处理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验收申报表
附件8 鹿城区农业产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表
注:此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征求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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