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5-00011 | ||
组配分类 |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申报条件: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3.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4.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 1.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居住证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