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5-1010399396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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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我区对2024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涉及文件173件。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16件、宣布失效的31件,废止的34件。 四、政策举措 除继续有效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4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司法局,解读人:孙曙光(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03028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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