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101039954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温州市政府于2025年4月24日出台《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为规范鹿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工业、仓储除外)补偿工作,更新补偿内容,维护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年第7号市政府令)《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本次细则包括调查登记、房屋评估、补偿安置方式、住宅面积增购、安置价格结算、搬迁、临时安置费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合格“住改商”补助、分户分套、认购定位、住房保障安置、宅基地安置、义务教育入学资格等内容。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房屋评估。结合市级《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流程,新增评估机构选定方面内容。另明确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房屋的价值原则上按相同用途合法产权旧房评估价扣减2%(上限每平方米200元)评估确定。

(二)关于实物安置方式。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分“合法面积、一翻三、人均保底”三种安置方式,该三种方式安置房由政府提供。另对符合条件的设有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一是“一翻三”安置的前提条件为:被补偿人系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正式职工除外)、合法房屋的宅基地系原始取得。二是实行人均保底与住房保障的,被补偿人应当向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由实施单位根据《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对人口数和住房面积进行核定。被补偿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即不予享受人均保底或住房保障安置。三是宅基地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征地项目涉及藤桥、山福镇辖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迁补偿的,在宅基地足量预留、人员身份及安置要求等方面均符合各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方可给予宅基地安置。该方式新房由安置对象自行出资报批建设。

(三)关于优惠购买。针对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持有相应材料的未经登记住宅房屋,可给予被补偿人额外增购安置面积。另住宅房屋被补偿人可按户增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

(四)关于奖励、补助等。一是签约腾空奖。鉴于市级《办法》总体以市场价为基础且限定了实物安置的奖励上限。细则按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3%(上限300元/平方米)设定签约腾空奖。二是清障补助费。细则中对不属于可视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根据建筑结构不同,按常规结构、简易结构、棚结构建筑分别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100元、50元清障费。

(五)关于价格结算。根据市级《办法》,实物安置房在市场价基础上分别设定不同优惠比例。考虑到原拆住宅旧房层次、朝向、结构等差异,本次细则明确原合法旧房的评估单价与评估比准价的差价需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另行按实结算。营业、办公产调结算方面,明确安置房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8折优惠计价。

(六)关于认购定位。本次细则将是否按期缴纳安置房购房款与安置房的摸文认购定位顺序相关联。在原有做法基础上,规定已缴款的先认购、未缴款的后认购。

(七)关于新老政策衔接。明确废止原《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1号)。同时,细则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程序执行。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解读人:陈拓程;联系电话:0577-59397378。


政策原文: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