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6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一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LT012期》等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孟慧食品店销售的龙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孟慧食品店销售的龙眼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孟慧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4﹞20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7.3.1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217.8元。

二、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吴小春食品店销售的龙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吴小春食品店销售的龙眼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吴小春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207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85.44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185.44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程明豹禽蛋店销售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程明豹禽蛋店销售的鳝鱼,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程明豹禽蛋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元,共计罚没款3096元,上缴财政。

四、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管长云水产店销售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管长云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管长云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五、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徐丽红水产店销售的去皮板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徐丽红水产店销售的去皮板栗,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徐丽红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六、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吴有生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吴有生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吴有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七、浙江本村超市有限公司兴利店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本村超市有限公司兴利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本村超市有限公司兴利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且当事人认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1.1元;3.处以罚款150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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