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5276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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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鹿城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鹿城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评估

    2.3 风险应对评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分等级应对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冬春救助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科技保障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城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下游内陆南岸,东接龙湾区、乐清市,西、南两面毗邻瓯海区,西接丽水市青田县,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鹿城区位于瓯江下游河口区,受干流洪水、下游潮水和支流山洪共同影响,区域境内地貌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地势从西向东呈梯形状倾斜,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涉及面广,易发生地质灾害、台风灾害等。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极端天气趋强趋重趋频,降水分布不均衡、气温异常变化,出现干旱、台风、森林火灾等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增大。

2.2 风险评估

鹿城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影响我区的台风平均每年3个,登陆温州的台风平均4年1个,影响和登陆温州的台风主要出现在7-9月,占全年82%。2019年受9号台风“利奇马”影响,全区受灾人口5.0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303万元;2020年受4号台风“黑格比”影响,全区受灾人口5.5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1444万元;2023年受5号台风“杜苏芮”影响,全区受灾人口0.5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区域灾害以台风为主,及由台风降雨或梅汛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等次生灾害。

2.3 风险应对评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自然灾害来临时救助能力和水平。全区共有各类避灾安置场所138个,可安置转移人员2万余人,能满足灾害来临时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全区1个区级储备库及14个街镇物资仓库共有各类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2万件,基本保障灾害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公司、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瓯江海事处、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鹿城邮政管理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武警鹿城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政公用的副区长和区府办主任、相关联系副主任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自然灾害救助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街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上级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3.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和召集。

4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街镇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属地街镇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区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街镇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申请调用区级救灾物资。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街镇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救灾工作部署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5  分等级应对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鹿城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落实区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用于伤亡抚恤、人员转移、避灾点运维、倒损房补助等工作,支持街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鹿城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千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镇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并视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资金支援。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核查,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金融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鹿城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街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估救灾资金缺口,灾情稳定后,向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区级救灾物资不足时及时向市级部门申请调拨。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街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温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金融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街镇、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鹿城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镇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街镇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启动联合保障机制,申请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并申请省级应急物资支援。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发改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救灾捐赠,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街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部门和各街镇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6.1 信息报告

各部门和各街镇负责归口报送灾害信息,实现较大及以上灾害后半小时内立即报告、l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属地街镇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灾情稳定前,各街镇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区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上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2 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检查监督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属地街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个人申请,街镇核实上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7.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街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8.2 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区街镇村居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部门、各街镇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各街镇应当根据本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8.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8.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 科技保障

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区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开展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易发街镇及村居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 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13〕197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评估

   2.3 风险应对评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任务分工

   3.3 工作机制

   3.4基层组织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叫应

   4.4 预防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响应行动

   5.3 响应措施

   5.4 社会动员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基本生活保障

   7.3物资装备保障

   7.4交通与通信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突出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给、保民生、保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抗雪防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参照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城区域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温州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鹿城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浙江省东南部,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气象灾害复杂多样,次生灾害频发。受全球气候整体偏暖影响,我区冬季平均气温总体呈升高趋势,但冬季气温仍然起伏较大,受强冷空气和寒潮影响,可能出现阶段性雨雪冰冻、暴雨、冰雹等灾害,特别是藤桥、山福等山区影响大于市区街镇。

2.2 风险评估

最近十年我区出现两次大范围雨雪冰冻天气,2016年1月22 日至26日我区大部分街镇出现积雪;2024年1月21日至22日平原地区最低气温-4~-6℃、积雪深度2-5cm,500米以上高山地区最低气温-8℃、局部积雪深度6-8cm,部分道路积雪结冰封道,山区农饮水水表、水管局部冰冻受损,可见近年来我区冬季灾害天气呈现多样化趋势,给防灾减灾带来新的挑战。

2.3 风险应对评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能力。预警信息发布及时, 叫醒叫应有效开展。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得到推广运用,防御经验可有效应用于抗雪防冻工作。全区积极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共备有应急车70辆、铲雪车8辆、发电机330台、防滑麻袋2.1万个、工业盐(融雪剂)34吨等;有各类避灾安置场所138个,可安置转移人员2余万人,储备各类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2万件,能满足人员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温州市鹿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在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镇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风险评估、抢险救援、力量动员、救灾救助等工作。

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公司、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重点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应机制,充分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春运保障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等工作。

3.2 任务分工

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抗雪防冻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按照各自职责和和实际情况组织行业系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1)区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并协调驻温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和广电媒体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抗雪防冻有关的新闻;负责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有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有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

(3)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和宣传抗雪防冻知识。

(4)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煤电油气等能源正常供应保障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协调相关电力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急处置;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5)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配合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雪防冻通信保障等工作;监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教师学生群体防灾减灾和校舍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督促指导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根据需要及时向师生、家长发布预警和出行安全提示;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8)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灾后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9)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措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区级所需资金;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国有企业设备、队伍支援灾区,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城乡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小区管理单位落实低温雨雪冰冻防范工作和开展自救。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公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普通国省道等交通干线公路清雪除冰和防冻工作,保障管辖范围内路面安全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提醒;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单位落实防冻防滑措施;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救灾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抢修工作;负责农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13)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供应,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督促指导重点批发市场、商超等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和商业储备。

(14)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A级景区关停,做好A级景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广电媒体及时报道抗雪防冻工作动态,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宣传抗雪防冻知识。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16)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做好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区防减救灾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和市场秩序监管管理,维护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秩序稳定,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1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雨雪冰冻防范工作,及时落实相关企业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清雪除冰,保障路面畅通;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做好城区干道树木及城市绿化低温雨雪冰冻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市容环卫清雪除冰、暂停洒水作业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19)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低温雨雪冰冻防御工作;负责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0)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抗雪防冻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和开放工作技术支持;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数据供给保障;负责抗雪防冻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调查、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乡镇林业站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抗雪防冻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

(22)鹿城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

(23)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二大队:维护交通秩序,联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实时监测道路通行情况,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路面巡查,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4)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抢险救援工作。

3.3 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低温雨雪冰冻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减救灾委参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3.4基层组织

街镇、村(社区)在上级防减救灾委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对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及抢险救灾工作负全责。落实“区领导包街镇、街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要素的监测与预报,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监测站点,加强低温雨雪冰冻中短期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提供监测预报结果,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分析预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将有关情况报送区防减救灾办。

4.2 预警发布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相关部门发布道路结冰、农业气象灾害等相关防御提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铁路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3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市气象局发布暴雪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各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规则“叫应”相关人员。

4.4 预防管控

(1)根据市气象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区防减救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工作,研判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通报相关部门。

(2)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公司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工程等管理工作,落实灾害防御措施。

(3)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经会商研判后,由区防减救灾委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街镇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区级响应启动后,各街镇同步启动应急响应,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主要影响街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分析研判确有必要可启动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大雪警报,预计我区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大部地区日最低气温低于0℃(山区低于零下3℃),可能出现结冰、冰冻等天气现象。

(2)因低温雨雪冰冻造成我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造成鹿城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造成浙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停电范围包括鹿城电网的。

5.1.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分析研判确有必要可启动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雪警报,预计我区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我区大部地区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5℃(山区低于零下8℃),可能出现严重冰冻等天气现象。

(2)因低温雨雪冰冻造成我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造成鹿城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造成浙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停电范围包括鹿城电网的。

5.1.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分析研判确有必要可启动Ⅱ级响应:

(1)预计我区大部地区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我区大部地区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8℃(山区低于零下10℃);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

(2)造成鹿城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 60%以上;或浙江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停电范围包括温州电网的。

5.1.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分析研判确有必要可启动Ⅰ级响应:

(1)预计我区大部地区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我区大部地区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12℃(山区低于零下15℃)。

(2)因低温雨雪冰冻造成我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铁路干线运输中断48小时以上,主要火车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鹿城区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3)造成浙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30%以上,停电范围包括鹿城电网的。

5.2 响应行动

出现相应事件时,区防减救灾办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上报市防减救灾委,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5.2.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

(2)区防减救灾办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提示单,视情连线有关街镇。

(3)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公司、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织开展值班值守、监测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应急保障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视情启动联合保障指挥室。

(5)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每日15时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6)视情向重点影响街镇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视情向灾害发生街镇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

(2)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街镇。

(3)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并开展线上值班,必要时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

(4)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5)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每日7时、15时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

(2)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街镇。

(3)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值班。

(4)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区防减救灾办联合值班。

(5)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工作。

(6)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每日7时、15时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

(2)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动员部署,区防减救灾委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街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值班。

(4)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区防减救灾委。

(5)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 响应措施

5.3.1 保安全

(1)区教育局组织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学校开展校舍教室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做好除雪除冰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2)区民政局指导做好养老院等场所抗雪防冻工作,协同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临时救助工作。

(3)区住建局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落实防冻防滑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视情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会同市场监督部门对经营性危房、农贸市场、临时建筑物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和养殖业受灾情况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冻防压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大棚、养殖场畜禽房舍的加固工作;掌握和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5)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组织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对重点生产行业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3.2 保畅通

(1)区交通运输局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状况加密监测,按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道路畅通;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密切关注国省道冰结冰情况,做好国省道除冰除雪等工作。

(2)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二大队做好冰冻道路交通管制,预防交通事故多发。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做好城区道路清扫积雪、融冰化雪工作,保障城市主要交通干道畅通。

5.3.3 保供给

(1)区发改局、鹿城供电分公司加强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电力设施抢修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组织局部除冰;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做好燃料储备。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相关市政企业落实防寒防冻措施,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预防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气事故,保障城市供水、供气设施正常运行,宣传居民安全用水、用气相关知识。

(3)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指导区管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设施的抗灾抢险工作,加强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抗雪防冻,指导应急处置。

(4)区经信局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

5.3.4 保民生

(1)区商务局组织跨地区向灾区调运应急生活必需品,启动灾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2)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打击囤积货物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区发改局联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5.3.5 保稳定

(1)区公安分局监控各地治安秩序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灾区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在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国家、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社会动员

各街镇、村居根据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采购、依法征用社会装备、物资、器材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5.5 抢险救援

各街镇负责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辖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区防减救灾委支援。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成立现场指挥部,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救灾救助、宣传引导、秩序管控、医疗救治和专家等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任命。

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除险加固、道路抢险、电力抢修、管网抢修、人员搜救、水域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先期处置力量和骨干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应急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市、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驻温部队、武警、民兵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积极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社会应急队伍协助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采购、依法征用社会装备、物资、器材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5.5 信息报送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街镇和相关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初步灾情,并做好信息的续报、终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区防减救灾办。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市级气象部门发布,灾情和应对情况由区级防减救灾委发布。

5.7 应急结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防减救灾委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街镇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实施应急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按规定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6.2 恢复重建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区防减救灾委,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基本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基本恢复通车。

6.3 总结评估

区防减救灾委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复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合理安排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7.2 基本生活保障

区发改局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必要时依法依程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单位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7.3 物资装备保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区发改局等单位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确保煤、电、油、气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工作。

7.4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转移以及救灾设备、物资、人员的运输;通信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应急通信队伍、装备前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保障优先机制,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减救灾办备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预案。当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区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和各街镇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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