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5-5290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与可行性 2024年1月《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4〕2号 )发布,其对管辖、证据、听证等问题尚有不详尽的地方,需要我局自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关于印发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4〕2 号 )》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分八部分六十五条,由总则、管辖、证据、普通程序、听证、执行、公示、附则八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适用于本区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考虑到街镇执法的实际需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由的行政处罚权的,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本规定。 (二)管辖部分,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由各机构按照三定方案分工管辖。案件原则上由属地办理,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管辖过程中发现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辖区的,可以继续自行管辖,也可以于立案后十日内报法制审核机构审批后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案件承办机构。明确对各机构管辖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案件移送处理规定。 (三)证据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的基础上,对司法解释未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取证、行刑衔接案件的取证、调查询问取证作了规范。 (四)普通程序部分,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效率不高,部分案件超期办理的问题,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上报法制审核。不能及时上报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上报截止日期前将当前案件调查进度及相关证据形成书面材料报法制审核机构。部分办案机构在案件被法制审核退回后,既不及时补充证据,又不对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提出异议,将案件无理由搁置,《程序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明确提出了处理路径。 (五)听证部分针对执法领域扩大后普遍出现的一案多主体案件、中止与终止听证的情形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对听证申请人不到场的处置办法。 (六)执行部分,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流程进行细化。此外,在裁执分离制度下,由法院出具裁定书后,具体执行工作需要由综合执法部门自行执行,《程序规定》明确执法局各机构对执行工作的分工; (七)公示部分,在《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需要变更、撤销处罚决定需要原案件审批的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同意。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考虑案件承办机构上传办案系统更改公示后续还有审批流程,因此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需在二日内上报撤回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 (八)附则中对《程序规定》中的期限规定做出解释,明确与上位规范性文件抵触时的处理原则。 四、注意事项 无。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伯钧 联系电话:0577-8812090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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