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5-53109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LT002期)》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吴蓉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吴蓉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吴蓉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5〕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二、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好又鲜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好又鲜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02月0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好又鲜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5〕2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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