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五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LT003期)》、《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LT004期)》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盒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葡糖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盒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葡糖浆,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发现其中果糖+葡萄糖含量(以干物质计)、果糖含量(以干物质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盒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的醒目位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6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328元;3.罚款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彩霞水果店销售的沙糖桔和砀山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彩霞水果店销售的沙糖桔,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经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彩霞水果店销售的砀山梨,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经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虫啉、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彩霞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5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发现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发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500元。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李玉粮水果店销售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李玉粮水果店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李玉粮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6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食品数量少、货值小,且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3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洪兴光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洪兴光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洪兴光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5〕2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无证据证明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其造成的,且未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五、温州市鹿城区燕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和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燕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市鹿城区燕涛水果店销售的砂糖橘,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燕涛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6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高领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高领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高领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50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食品数量少、货值小,且系小食杂店,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郝守明蔬菜摊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郝守明蔬菜摊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郝守明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货查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6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食品数量少、货值小,且系小食杂店,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3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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