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5-53830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5〕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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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张敏: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073号),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13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一)项目用地。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批准《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航标路40弄11号南首第4间)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黄张敏有房屋坐落于航标路40弄11号南首第4间,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温集用(2003)第1-122号],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8.85平方米;被搬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248537号),房屋产权面积120.93平方米。另有未经登记建筑100.51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故不予补偿安置。另该房屋底层部分房屋被用于营业,根据《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相关规定,不符合营业用房补偿规定。 经温州友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温友房估[2024]LE-327X号)(温友房估[2024]LE-337X号)]价值时点2018年4月2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1709321.00元;价值时点2024年7月15日评估价值为1326868.00元。另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搬迁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现房:滨沁华庭、滨晖华庭),经温州友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评估比准价2018年4月2日为21000元/平方米;2024年7月15日为180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的层次、朝向差价另行按实结算)。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选择补偿方式的,或未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案择一作出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搬迁人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前期在协商过程中,被搬迁人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未经登记认定小组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中的“认定你户未经登记总建筑面积100.51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100.51平方米”认定有异议,你户于2024年7月9日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未经登记认定小组于2024年8月8日作出《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异议核查公示表》,认定你户未经登记总建筑面积100.51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100.51平方米,事实清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温政土征鹿[2013]44号批复征收黎二村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26.13公顷。土地补偿费已按建设用地有建筑物1.6万/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2.0万/亩标准支付给滨江街道黎二村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黄张敏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含土地证证载使用权面积38.85平方米)已拨付至滨江街道黎二村经济合作社,由滨江街道黎二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统一分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共120.93平方米。 (二)从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出发,以2018年4月2日价值时点确定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金额为1709321.00元(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 (三)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合计1813.95元。 (四)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14511.60元。 (五)支付方式。交付验收合格后,被搬迁人可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前往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六)其他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待腾空拆除后,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五部分第一条执行。 三、违法建筑 对黄张敏坐落于航标路40弄11号南首第4间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100.51平方米不予补偿。 四、被搬迁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可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 五、交地、腾退房屋期限: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并交付验收。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地、腾退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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