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129/2025-5384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结合鹿城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61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李林仙,联系电话:0577-88661025,联系地址:鹿城区泰屿嘉园2-3-4幢3楼优抚安置科。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63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未领取退休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1.5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按每人每月1082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1元,按每人每月801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60元标准(每年720元)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5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9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834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82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731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5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単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24410

131880

7470

因公

118250

124164

5914

因病

112250

116736

4486

二级

因战

112590

119340

6750

因公

104700

109932

5232

因病

98900

102852

3952

三级

因战

98780

104712

5932

因公

91130

95688

4558

因病

83760

87108

3348

四级

因战

80970

85824

4854

因公

71740

75324

3584

因病

64700

67284

2584

五级

因战

63240

67032

3792

因公

54270

56988

2718

因病

49470

51444

1974

六级

因战

49400

52368

2968

因公

45890

48180

2290

因病

38040

39564

1524

七级

因战

36870

39084

2214

因公

32380

33996

1616

八级

因战

23280

24672

1392

因公

20910

21960

1050

九级

因战

19330

20484

1154

因公

15240

16008

768

十级

因战

13580

14400

820

因公

11390

11964

574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77866

185336

7470

因公

169827

175741

5914

因病

143803

148289

4486

二级

因战

164848

171598

6750

因公

156359

161591

5232

因病

130554

134506

3952

三级

因战

142017

147949

5932

因公

133798

138356

4558

因病

116726

120074

3348

四级

因战

126879

131733

4854

因公

118309

121893

3584

因病

101598

104182

2584

五级

因战

76156

79948

3792

因公

67151

69869

2718

因病

60707

62681

1974

其中因患精神病

83414

85388

1974

六级

因战

61662

64630

2968

因公

55812

58102

2290

因病

47873

49397

1524

其中因患精神病

70580

72104

1524

七级

因战

47953

50167

2214

因公

41594

43210

1616

八级

因战

38874

40266

1392

因公

33385

34435

1050

九级

因战

33105

34259

1154

因公

27096

27864

768

十级

因战

26716

27536

820

因公

21407

21981

574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红军失散人员

49796

52453

2657

二、烈士遗属

68289

71729

3440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1460

64556

3096

四、病故军人遗属

54631

57383

2752

五、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39837

41962

2125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37347

39340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

34857

36717

1860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3478

23856

378

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

12480

12984

504

八、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9120

9612

492

九、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

688

720

32

十、 自费缴纳部分优抚对象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5800

27121

132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5032

26353

1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4972

26293

132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630

10008

378

两参人员

10080

10584

504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8280

8772

492

备注: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0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453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4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类   别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优待金标准

52400

52400

备注: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2024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704元。

计算公式: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65%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别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原标准

39490

33290

30740

现标准

41856

34956

31968

年标准分别提高

2366

166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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