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129/2025-5384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政令第99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结合鹿城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李林仙,联系电话:0577-88661025,联系地址:鹿城区泰屿嘉园2-3-4幢3楼优抚安置科。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6月3日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未领取退休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1.5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按每人每月1082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1元,按每人每月801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60元标准(每年720元)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5年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9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834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82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731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5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备注: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0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453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24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备注: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2024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704元。 计算公式: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65%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