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更新于2025年5月26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公开内容是否正确
修改意见
(四)
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
综合行政执法
1
城市道路占用费△
1.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8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7元/天·平方米;2.停车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3.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2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1元/天·平方米。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费〔2008〕538号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正确
无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25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70元/平方米,土路面5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20元/平方米,平、侧石80元/米;2.人行道挖掘修复:砼铺装层路面120元/平方米,花岗岩路面30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彩色1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素色10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8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6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50元/平方米;3.路间空地无铺装路面30元/平方米。
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温发改费〔2008〕538号,浙价费〔2007〕136号,建城〔1993〕410号
二
政府性基金
(六)
污水处理费收入
参照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收取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综法发〔2025〕14号)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新增
三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一级绿地5元/平方米·日,二级绿地3元/平方米·日,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一般取7米均值即10.5平方米)计算。2.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按照《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中未录树种可参考同属或同科树种下限取值。胸径超过《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上限的,取上限。依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五)款提出申请砍伐的,可不予补偿。
温综法发〔2021〕139号,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