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5-5447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订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由本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公布停止执行、修改的文件目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本次清理范围为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由本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清理中已宣布失效、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通知》主要根据文件实施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及理由,经审核后汇总制作了两个文件目录,即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科室:法规科 解 读 人:叶璐璐 联系电话:0577-8806025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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