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5-5586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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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王增春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王增春: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107),已批准温州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4号)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4〕24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丰门街道前陈村前中巷4弄2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丰门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王增春有房屋坐落于丰门街道前陈村前中巷4弄2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502.84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502.84平方米。

实施单位丰门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就你户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向你户邮寄送达,但你户主张未收到上述告知书,2025年7月11日,实施单位丰门街道办事处上门送达告知书,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你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4〕24号)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4〕24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丰门街道前陈旧村改造工程征收范围内集体其他农用地0.3887公顷、建设用地6.8897公顷、耕地0.3996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36.53万元已支付给前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王增春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前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王增春坐落于丰门街道前陈村前中巷4弄2号房屋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502.84平方米不予补偿。

三、其他财产损失补偿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酌情补偿:独立报装的单相电表一只,计补210元;独立报装的水表一只,计补780元;有线电视一户,计补300元;宽带网络一户,计补158元,上述合计补偿1448元。

四、交地、腾退房屋期限: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并交付验收。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地、腾退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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