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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斌、王丽华: 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南汇办催告字〔2025〕第000192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对你们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们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南汇办罚决字〔2025〕第000192号)。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拆除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上吕浦锦园11幢1401室内增设的卫生间、厨房间。 如你们对上述履行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南汇办催告字〔2025〕第00019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6日 经办人:徐盛双 朱张广 电话:0577-55585691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吴宅巷横西锦园裙楼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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