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志斌: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鹿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1057号),你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057号)和《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异议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2025】001057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2025】001057行政异议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