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87245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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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约、林约椅: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关于鹿城区双屿镇牛岭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字〔2006〕10号)、2018年8月16日及2021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关于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鹿〔2018〕61号、温政土征鹿〔2021〕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日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7〕3号),并于2017年5月3日发布并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7〕3号),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牛岭村温金公路166弄2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上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双屿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林洁约、林约椅有房屋坐落于温金公路166弄2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1402.28平方米,属未经登记建筑。 2013年3月23日,林洁约、林约椅二人的父亲林学圣与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同意将上述房屋在2013年3月25日前腾空。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作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认定温金公路166弄2号房屋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402.28平方米。 实施单位双屿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协商过程以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重新告知书》的回复中,被搬迁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重新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约定,向被搬迁人支付征收拆迁补偿款、搬迁费、腾空奖、连片奖励、过渡费和利息等相关补偿。 本机关认为: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作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项目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公示表》已认定温金公路166弄2号房屋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402.28平方米,不符合相关补偿规定。故被搬迁人认为应补偿搬迁费、腾空奖、连片奖励、过渡费和利息等相关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不同征地批次的相关规定及《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等文件规定,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77.8369亩,涉及征地补偿费312.6828万元已支付给牛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牛岭村村委会)。被搬迁人林洁约、林约椅户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牛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林洁约、林约椅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金公路166弄2号房屋共计1402.28平方米,已全部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一)清障费补助 关于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补偿,拟比照鹿城区旧村改造房屋征收中对同类型同地块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相关政策,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420684元(1402.28平方米×300元/平方米)补助。 (二)道坦(空地)补助 道坦面积为87.66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计补13149元。 (三)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鹿城区双屿街道牛岭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二、三、四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六部分第一点执行。 三、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以433833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3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共计利息151553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6年2月5日,共计利息119785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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