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90819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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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谢松良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谢松良: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批准并公布《关于实施鹿城区藤桥镇后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1〕19号调)。省政府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2〕19号),审批同意了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藤桥镇沿江路34-1号)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1年8月27日,你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就你所有的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房屋及设施签订了《温州市鹿城区征地房屋补偿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档案号:HY010)(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但其中未对该处房屋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作约定或处理,至今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就该处房屋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政复〔2025〕804号),本机关依法对你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房屋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谢松良有房屋坐落于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温集用(2004)第1-2667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56.05平方米。该处房屋总建筑面积475.99平方米,谢松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247950号),房屋产权面积327.87平方米;有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148.12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视同合法建筑27.13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20.99平方米,违法面积中含有简易房87.19平方米。

2021年8月27日,谢松良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就坐落于藤桥镇沿江路34-1号的房屋及设施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327.8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27.13平方米;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3.80平方米。但其中未对该处房屋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作约定或处理,至今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就该处房屋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达成一致意见。谢松良已于2022年1月29日对该处房屋签订腾空验收单并交付房屋拆除。谢松良又书面提出提前摸文现房申请,于2022年4月1日与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置换调剂房(现房)补充协议书》,随之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过渡费、清障费等)以及办理现房结算。

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就被搬迁人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2025年12月23日向被搬迁人邮寄送达,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2026年1月5日,谢松良提出:1.认为四层88平方米房屋面积不是违章建筑,应予以补偿。2.认为补偿内容中遗漏了对大门台11.16平方米的补偿。3.认为补偿内容中三层阳台面积少算27.13平方米,应按全部阳台面积予以补偿。4.认为平台33.8平方米面积应当认定为可视为合法登记面积并予以补偿。5.认为杨爱花的房屋应当是本人房屋,对该处房屋的补偿中未包含中间轩屋,事实未查明。

本机关认为:1.被搬迁人谢松良坐落于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诉求不予支持。2.2021年8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已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中已包含对门台的补偿,故该诉求不予支持。3.2021年8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已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中已包含对阳台的补偿,故该诉求不予支持。4.被搬迁人谢松良坐落于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诉求不予支持。5.经查,谢松良提到的中间轩屋位于沿江路34号房屋,该处房屋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为未经登记建筑。根据2021年6月21日公示的《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范围内(后垟组)集体土地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沿江路34号房屋产权人为杨爱花,丈量面积35.86平方米,为未经登记建筑,其中94前档面积20.63平方米,2000后面积15.23平方米。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未收到对该份公示表公示内容的异议。因杨爱花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022年2月2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0302民特3633号],宣告杨爱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谢松良为杨爱花的监护人。谢松良作为委托代理人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温州市鹿城区征地房屋补偿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档案号:HY009),并于2022年3月、6月代为领取了杨爱花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回迁费、清障费,其中清障费为4569元(2000后段15.23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2022年5月11日为杨爱花申请现房安置在青藤家园4-1804室。2022年8月2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浙0302民特141号],变更杨爱花的监护人为杨银德。2022年8月5日,杨银德为杨爱花向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放弃现房安置,申请将原产权调换转为货币补偿,杨银德作为委托代理人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温州市鹿城区征地房屋补偿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协议书》(档案号:HY009)。藤桥镇于2022年11月14日已将货币款191082元转入指定的杨银德账户。沿江路34号房屋相关补偿权益已补偿到位。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瓯江治理温州市鹿城区戍浦江河道(藤桥至河口段)整治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8.1069公顷(其中农用地6.1627公顷,建设用地1.9442公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按9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后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搬迁人谢松良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05平方米,征地红线范围内已征土地面积75.79平方米)由后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另有红线外未征土地面积80.26平方米,待后续纳入征地范围后,再按规定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一)目前谢松良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未被依法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因此,谢松良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应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

(二)对谢松良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沿江路34-1号房屋,未在补偿协议中体现的第四层简<1>部位简易房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不予补偿。

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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