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28360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6〕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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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金微: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6]-0101),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16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老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6〕23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滨江街道三港路9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葛金微有房屋坐落于滨江街道三港路9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369.66平方米(含棚12.47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69.66平方米。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6月19日拆除。 2026年1月4日,本机关就被搬迁房屋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并于2026年1月8日向被搬迁人送达,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2026年1月12日,被搬迁人葛金微提出:1.提出听证申请;2.对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按2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有异议,并对2017年6月拆除房屋造成的装修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要求赔偿。 本机关认为:1.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听证程序,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过程已保障被搬迁人陈述、申辩等权益,故该诉求不予支持;2.被搬迁人葛金微坐落于滨江街道三港路9号房屋的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根据《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老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未登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对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老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6〕23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143.8515亩,涉及征地补偿费:1070.2552万元,已支付给杨府山塗村村委会。被搬迁人葛金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杨府山塗村村委会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被搬迁人葛金微坐落于滨江街道三港路9号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69.66平方米已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一)关于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及室内物品的补助。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属于在违法建筑上添附,本不应予以补偿,但由于该建筑未腾空即被拆除,造成了葛金微的损失,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69.66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共73932元。 (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补助。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69.66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共73932元。 (三)利息补助。利息补助以147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5年12月23日,共计利息56212.96元。2025年12月2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后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老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六部分执行。 四、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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