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7317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6〕23号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洁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李洁: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073),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13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一)。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号地块二期、4号地块二期、3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6〕17号),并予以公示。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上陡门路21弄38-2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李洁有房屋坐落于滨江街道上陡门路21弄38-2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86.38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86.38平方米。上述房屋已于2016年11月15日腾空,并已拆除。

2026年3月25日,本机关就被搬迁人房屋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并于2026年3月25日向被搬迁人送达,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2026年4月2日,被搬迁人李洁提出异议:1.认为拆除房屋后,只赔偿5万元左右不合理;2.强调滨江街道办事处答应在浦东周转房拆除之前,按相关政策解决她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本机关认为:1.被搬迁人李洁坐落于滨江街道上陡门路21弄38-2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根据《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号地块二期、4号地块二期、3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未登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鉴于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予以补助;2.街道已将浦东周转房的3栋208室、3栋301室于2023年7月16日给予该户暂住。经查该户不符合住房保障安置政策,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对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号地块二期、4号地块二期、3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6〕17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及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等文件规定,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391.9845亩,涉及征地补偿费771.9096万元,已支付给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民委员会。被搬迁人李洁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被搬迁人李洁坐落于滨江街道上陡门路21弄38-2号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86.38平方米已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该建筑已顺利拆除,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补助如下:

(一)关于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补助。涉案房屋相关的加固和装饰装修属于在违法建筑上添附,本不应予以补偿,现本机关按照未经登记建筑面积86.38平方米,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酌情给予17276元补助。

(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补助。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86.38平方米,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7276元补助。

(三)利息补助。利息补助以345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贷款基准利率档次为1-3年;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LPR档次为5年以上LPR;暂计至2026年3月2日,共计利息14352.06元。2026年3月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补偿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被搬迁人未领取补偿款或通知领款时拒绝领款的,补偿款将提存至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利息计算至提存之日止。

三、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被搬迁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号地块二期、4号地块二期、3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第五部分执行。

四、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