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73475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告〔202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6-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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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点销售、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至18日(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七都街道:高品街观云东方北侧人行道 滨江街道:瓯江路原华润置地展厅北侧人行道 松台街道:望江东路郭公山石像前广场空地 双屿街道:望江西路与瓯南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丰门街道:鞋都一期1号地块东南侧空地(东瓯渔港停车场北侧路口) 藤桥镇:戍浦江公园北侧沿中央大道人行道 除上述临时销售点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点 七都街道:七都岛南侧观鸟台至望城驿站段二级平台 滨江街道:汤臣一品婚礼中心北侧瓯江江堤观景平台 广化街道:星龙海鲜广场至东瓯大桥瓯江沿线江堤观景平台 双屿街道:望江西路和泰力路交叉口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丰门街道:岩门公寓东南侧江边观景平台 藤桥镇:戍浦江公园南侧沿江段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届时将对重点燃放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具体事宜另行通告。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监督举报电话:110(受理非法运输、燃放等举报);区应急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0577-88575028(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等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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