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73468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告〔202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6-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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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地边缘外5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和玩火;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等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以燃烧的方式对征用林地进行清表作业; (七)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开展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禁火期间,各街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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