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7346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6-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告〔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26-0001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地边缘外5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和玩火;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等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以燃烧的方式对征用林地进行清表作业;

(七)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开展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禁火期间,各街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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