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27443 |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6〕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6-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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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自2020年9月1日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三、各单位职责。 (一)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防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监督人防国有资产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4)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5)人防国有资产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 (2)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4)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并配合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所有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部门,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各类组织、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产权登记 一、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用地性质、平时功能等事项,并附项目宗地图和分户图。 首次登记时,人防工程的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与宗地保持一致。 二、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三、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产权登记主体办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手续。 产权登记主体接收登记后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并应当在权证上注明权利限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按首次登记并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各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2022年1月1日后市城发集团封闭区域内所有项目及封闭区外市城发集团自主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其他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无偿移交后,登记在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五、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办理登记。首次登记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本宗地项目的用地批文(仅需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符合规划材料(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人防审核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成果等。 第三章 维护管理 一、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各责任方应加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做好平战转换准备,自觉接受区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二、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产权人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并将其纳入全区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演练。 三、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完成区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全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计划;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平时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四、产权人可以自行对国有人防工程实施维护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有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可由产权人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国有人防工程人防设施的专业维护管理,可由产权人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五、自行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以及受委托负责实施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为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并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 维护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有人防工程情况,确定维护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维护人员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巡查、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建立定期保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标准,开展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国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国有人防工程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 第四章 开发运营 一、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在确保不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违反平战转换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产权人按国有资产标准对国有人防工程进行管理和运营,根据国有人防工程所在主体建筑用途及建设单位性质结合实际进行分类管理,可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由产权人与各方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三、平时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出租给他人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首先满足所在小区业主的需要,相应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四、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并足额保障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人防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和平战转换队伍建设;收益不足以保障的,缺口部分由财政补足。 登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日常维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等列入部门预算。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由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后,登记在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的,纳入国资监管平台予以监管;登记在各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的,其管理应遵循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根据其所属条线的具体管理要求执行。产权人可以开发利用国有人防工程,但不得以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融资资金收益实行独立核算,保障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一、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擅自处置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人防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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