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0542310150/2026-1010511484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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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5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文件,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6号) 三、主要内容 鹿城区国有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时,我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步调整,发放标准参照国有企业执行,今后不再另行发文。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解读人:木泽鹏 联系电话:0577-8812981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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