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473547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全区森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禁火通告: 二、主要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期、禁火区域、禁止内容、禁火措施四个方面。 四、政策举措 (一)制定防火措施,加强火源管控。要求各街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强化管护责任,做好牵头引领。要求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三)打击违法用火,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信息渠道,做好监测预警。发现森林火情的人员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报告,报警电话为12119。 五、适用对象 鹿城区林区、林缘范围50米以内所有区域进行野外用火的机构与人员。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解读人:陈宇 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119015。 政策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