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2MB0X59918D/2026-1010562057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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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破坏了城市的生产秩序和整体环境,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建筑垃圾管理,有效打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有必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治理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为构建城市管理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包括受理方式、受理内容、奖励规定、时间期限、解释权属和其他等六部分内容。 (一)受理方式:《通告》适用于公众举报鹿城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区域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行为,通过举报热线或来访举报。 (二)受理内容:《通告》所指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行为,举报内容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排放、倾倒、运输、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奖励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同一举报包含多种违法行为的,按最高奖励,不以累计;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对经认定存在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四)时间期限:2026年7月1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五)解释权属:由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科室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科室:市容环卫科,业务科室联系电话:0577-88101096。 五、奖励方法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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