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7-0134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7〕9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7-0092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6〕84 号) 和《关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温编办函〔2016〕 59 号) 精神,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 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挂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主管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精神,在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水行政(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等8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要求,进一步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人防(民防)、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1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划转事项以政府公告为准。 (二)划入原由区公安分局承担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划转事项以政府公告为准。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区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监督考核街道(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有关的行政许可;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负责全区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业务指导。 (五)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划转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实施,并以政府公告为准。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 (七)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八)负责受理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和举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 (九)负责数字城管(智慧城管)建设与运行维护的对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收集、受理、转办、处置,监督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 (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保卫、来信来访等工作;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内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和内外联络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及接待、后勤服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计划生育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局系统的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牵头组织局系统的业务教育、技术培训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法制监督、法制指导、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合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等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监督考核科。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负责监督全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研究拟定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考核工作的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及相关措施;组织实施对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绩效考核;负责承接、分解、落实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考核考绩工作。 (五)计财装备科(审计科)。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维护经费测算、计划安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专项维修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事业规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罚款票据的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标识标牌的计划、配置、保养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管;负责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系统的升级改造、运行维护;负责各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普查、建库、更新、维护;负责全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用房管理。 (六)执法管理一科。负责拟订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管理、环境保护、价格、石油天然气管道、商务、旅游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负责与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协调和联系;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相应领域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七)执法管理二科。负责拟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城乡规划、土地与矿产资源、林政、渔政、人防、教育、体育、水行政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负责与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协调和联系;组织、协调和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相应领域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八)市容环卫科。负责起草市容环卫方面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全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考核各街道(镇)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全区环境卫生活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环卫设施配置、维护与管理;协调全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经费的测算和划拨;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监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区市容环卫行业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的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各类环境卫生台账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九)市政公用科。组织编制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起草城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监管;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监管;负责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处置市政公用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协调组织防汛、排洪、防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十)园林绿化科。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区管绿地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绿地临时占用与开挖、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和配套设施的技术核查;负责全区城市绿化行业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考核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负责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办理工作;参与行政审批有关技术审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监督指导街道(镇)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 四、直属机构 设立指挥中心(智慧城管中心),机构规格为正股级,负责数字城管与12345市长热线及相关部门的处置协调;负责12345市长热线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举报和投诉的转办、督办、评价和考核;负责市数字城管信息中心(市智慧城管)下派的各项日常业务对接;负责区数字城管平台对各成员单位日常业务的指挥、下派、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全局人员指挥调度;协助考核各街道(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派出机构 (一)设立4支正股级机动中队。 1.督察中队。负责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文明执勤、规范化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等督察工作;负责全局性机动应急处置与突击整治任务。 2.机动一中队。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与跨区域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管理任务。 3.机动二中队。负责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负责工地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的执法管理。 4.河道中队。负责行使城市河道方面的执法管理。 (二)设立14支正股级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在街道(镇)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XX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区共设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14个,即七都中队、滨江中队、南汇中队、蒲鞋市中队、南郊中队、大南中队、五马中队、松台中队、广化中队、双屿中队、丰门中队、仰义中队、藤桥中队、山福中队。 六、人员编制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温鹿编〔2016〕16号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的副局长职数1名),中层干部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370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领导职数按各中队执法人员配备数核定,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3名,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领导职数76名。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21个领域处罚事项划转范围和“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效承接”的要求,根据执法领域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划转职权事项。内设机构的职责也以政府公告为准,逐步划转到位。 (二)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执法事项划转情况同步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与权责清单相对应,着力构建起以“三定”规定为核心、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为“两翼”的部门组织体系和职责体系。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办〔201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编制核定表
附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机构及 派出机构编制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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