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7-0115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7〕57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7-0013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7年九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展总部经济,是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拓宽城市税源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配置的有机结合,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形成鹿城区总部经济新格局。 二、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在本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纳税登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部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包含项目部)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年度入库税收(含免抵额的调库数、不含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四)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三、政策措施 (一)开办补助。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运营扶持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场地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鹿城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总部企业,提供用地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代为定制办公、生产用房。 (三)经营奖励。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前两年按企业当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后三年按当年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以上奖励期满后按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2.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度区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原已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按照上述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四)鼓励上市重组。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鹿城区的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助力研发创新。总部企业在鹿城区增设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的10%(每个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吸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下同),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鹿城区地方财政的贡献,五年内给予全额补助,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管,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管,为其提供鹿城区住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租金全免,租赁满10年以上,销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时的开发成本和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确定。同时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为其子女解决入学入托问题,如就读鹿城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可根据情况优先安排到教育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如就读鹿城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可优先择校。 (七)股权转让优惠政策。私募基金或风险投资者在我区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挂牌、上市企业股东在上市(挂牌)后五年内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直接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因转让限售股而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按90%给予奖励;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拥有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的持股平台个人股东因转让限售股所得后分红而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按9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再次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八)其他服务支持。开设新入驻总部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区审管办、所在街镇指派专人负责全程代理。加大金融支持,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以获得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授信。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将负责向市里争取市级政策奖励支持。 四、认定工作程序 (一)建立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招商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与规划,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新设立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可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认定和管理。认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五年以内不得更改。 (四)企业在五年内获得的资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五年新增的区地方税收总贡献额。受资助(奖励)的企业事先要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协议,明确五年以内如要迁出鹿城区,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奖励)应予退还拨付单位。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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