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7-0134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7〕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7-0016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人才强区战略,深入落实“白鹿引才”工作,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纳和培养优秀人才,不断加大对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鹿城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现就我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结合鹿城教育发展实际,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培养,择优聘任”的原则,分阶段逐年引进和培育省内外高层次的名师、名校长。到2019年,全区30%的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有名校长,各主要学科60%的学段有区级及以上名师;到2021年,全区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名师、名校长覆盖率达80%,铸造一支管理强、作风正、业务精、师德优,专心致志搞教育、聚精会神谋发展的名师、名校长队伍。 二、对象条件 (一)第一类教育人才。获得省功勋教师、特级教师,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二)第二类教育人才。正高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名校长、市名师、市名班主任,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三)第三类教育人才。市教坛新秀(地级市,下同)、市教坛中坚,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四)第四类教育人才。京、沪、苏、浙四省(市)省级及以上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县(市、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市学科骨干教师(地市级),县(市、区)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或是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以上人员均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人员,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师德优良,身体、心理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引进对象的年龄要求,原则上中小学教师在40周岁以下,幼儿园教师在35周岁以下,其中,特级教师或地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名校长、特级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人才引进 (一)引进程序 1.选调(选聘)方式。 第一、二、三类教育人才根据鹿城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拟引进人选,采用考核与面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调(选聘),经体检考察合格直接录取。第四类教育人才以选调(选聘)的方式由区教育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岗位需求按成绩从高到低1:1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调动手续。 2.后续管理。 (1)工作调动。调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人事关系接转及聘用等手续。如引进的教育高层次人才人事工资关系调转确有难度的,由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重新建立人事关系。 (2)签订协议。引进的教育人才须与区教育局签订《名师名校长聘用合同书》,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0年。服务期满后,综合个人意愿和实际业绩情况,确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3)岗位管理。引进的教育人才落实身份后纳入鹿城区同类人员同等管理。引进的教育人才必须在教学、管理第一线工作,且每周课时量足额;若调离学校教学岗位或课时数不足,其相关待遇予以同比削减或取消。 (二)引进政策 1.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引进的教育人才按职级、职称享受鹿城区教育系统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2.优惠待遇。 (1)第一类教育人才按购买当年的房源所在地块的综合成本价安排住房130平方米-150平方米;第二类教育人才按购买当年的房源所在地块的综合成本价安排住房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第三类教育人才按购买当年的房源所在地块的综合成本价安排住房80平方米-90平方米;第四类教育人才按购买当年的房源所在地块的综合成本价安排住房50平方米-60平方米。第一、二类教育人才调入鹿城工作后尚未安排优惠住房阶段,如其家庭在鹿城区均无住房,可以由区政府免费提供租赁房源或享受财政租赁补助。第一类教育人才租赁补助每月4000元,第二类教育人才租赁补助每月3000元。享受租赁补助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每年10月份开始申报。 (2)第一、二类教育人才引进后,第一学年根据骨干教师考核合格的,落实购房优惠政策。第三、四类教育人才引进后,根据骨干教师考核情况,经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评定,逐年落实购房优惠政策,2020年开始逐步落实第三类教育人才,2021年开始逐步落实第四类教育人才。 (3)第一、二类教育人才经第一学年骨干教师考核合格的,如配偶同为在编在岗教师,且愿意调入鹿城区任教并经考核合格的,经核准后优先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安排到相应学校任教;如配偶为非教育系统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可根据其工作特长、岗位性质,由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帮助落实相应工作单位及岗位;其子女就学,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可自行选择在鹿城区属范围内学校就读。第三类教育人才子女就学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可优先享受照顾安排。第四类教育人才子女就学属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阶段学生的,可优先享受照顾安排。 四、人才培育 (一)培育方式 1.建立鹿城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培育管理体系,面向全区选拔一批优秀教师,组建鹿城区名师工程高端研究班、高级研修班和校(园)长高级研修班,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聘请知名专家、名师担任领衔导师,为全区评选高层次优秀教师储备人才。 2.依托市、区名师工作站和名师工作室,发挥名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快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优秀教育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3.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优秀教育人才培养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优惠待遇 1.区内现有及新入选的第一、二、三、四类教育人才,根据骨干教师考核情况,经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评定,按人才引进政策逐年落实购房优惠政策。2018年落实区内现有第一类教育人才,2019年落实区内现有第二类教育人才,2020年开始逐步落实区内现有第三类教育人才,2021年开始逐步落实区内现有第四类教育人才。新入选的第一、二类教育人才于当年度予以落实购房优惠政策,新入选的第三类教育人才从2020年开始逐步落实购房优惠政策,新入选的第四类教育人才从2021年开始逐步落实购房优惠政策。每年10月份开始申报。 2.在鹿城区内已享受分房、货币补贴等政策的第一、二类教育人才家庭,按本实施办法的住房优惠政策予以一定补差。 3.区内现有第一、二、三、四类教育人才指2017年5月31日前鹿城区属在编在岗一线教师、校长,所获荣誉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区编委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房管鹿城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强化管理考核。要强化教育人才的考核与管理,建立健全教育人才考核、管理的长效机制,按学年对教育人才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原则上按“学校填报—领导小组考核—审定—公示—公布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每学年一次,一般于每年6月下发通知并于当年8月中旬完成考核。教育人才的考核实行师德师风、廉政建设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宣传推介。要加大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宣传力度。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是鹿城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鹿城区白鹿教育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采取多种渠道宣传推介引进工作,吸引全国特别是京、沪、苏、浙四省(市)范围内的适合鹿城教育发展所需的名师、名校长集聚鹿城发展,同时,做到择优选聘、加快引进,推动鹿城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按房源所在地块的综合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实行有限产权制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原则上须在鹿城区属公办学校一线工作满10年(或工作至退休年龄),其所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方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上市交易。未满10年(已到退休年龄的除外)而终止在鹿城区属公办学校工作的人才,将收回其房屋所有权并退还其个人购房款。 (二)以下对象不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待遇 1.已调离校长岗位的名校长;离开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第一线和教研、教师教育机构的第一、二、三、四类教育人才;未实际在岗担任班主任的名班主任、骨干班主任。 2.第三、四类教育人才荣誉获得时间满6年者。 3.教育人才属于“定向评选”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引进的教育人才如原先曾在鹿城工作过,并同时享受过相关优惠政策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予以一定补差。 (四)教育人才所享受的购房优惠政策或租赁补助,如与市或区人才现有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夫妻双方均属教育人才,享受的待遇采用“一户一人就高”的原则优惠购房。 (六)教育人才通过享受优惠政策所购买的住房具体所在区域位置,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当年度提供的相关房源进行选择。 (七)教育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学术造假、责任事故、不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的,应取消其已获得的资格或已享受的待遇。 (八)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鹿城区公办学校(单位)。 七、本办法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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