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8-0142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8年11月14日,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温货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温鹿政告〔2018〕5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 该政策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规定制定。 二、政策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区政府划定了鹿城辖区内金温货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区域范围 鹿城辖区内金温货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划定,分别是山福镇、藤桥镇为线路左右侧各12米,仰义街道、丰门街道、双屿街道、南郊街道为线路左右侧各8米。 (二)划定后要求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2.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例如: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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