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179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0〕55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0-0006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破堵点推新政创亮点”工作机制,按照“应延尽延、应出快出、急事先出”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企业共渡难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延长若干政策执行时限 1.延长金融支持政策时限。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且承诺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于罚息。《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温鹿政发〔2020〕1号)关于融资需求保障和应急转贷推荐支持政策延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时限。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政策执行计算时间由原至2020年4月30日延至2020年6月30日。温鹿政发〔2020〕1号关于返还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9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延长对复工较晚特殊行业支持政策时限。 落实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调整为免征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鹿委发〔2020〕3号)关于劳务纠纷司法救济服务政策、温鹿政发〔2020〕1号关于延误天数不计入工期和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延至2021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区司法局) 4.延长税费优惠相关政策执行期限。持续推动减税减费政策落实落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执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温鹿政发〔2020〕1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延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延长国际展会补助政策时限。继续支持企业通过国际展会拓展市场,温鹿政发〔2020〕1号关于国际展会补助政策延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6.延长阶段性用能优惠政策时限。将小微企业用天然气价格在前期下调10%基础上再下调5%,对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下调10%,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鹿城供电分局) 7.持续加大企业引才留才力度。鹿委发〔2020〕3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政策执行计算时间由原至2020年6月30日延至2020年7月31日。《关于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鹿防发〔2020〕10号)关于消费券奖励申报时间延至2021年6月30日。《鹿城区疫情防控期间助企复工复产人才保障服务十项举措》(鹿委人办〔2020〕1号)延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二、强化重点领域纾困帮扶 8.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度。 根据全市“外贸500”白名单,以“信保+银行+担保”融资模式,一对一落实金融帮扶。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风险容忍度,企业投保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5%。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实施针对性降费3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组建专业的涉外商事律师公益服务团队,以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形式向企业提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商务局) 9.大力推动出口转内销。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关于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提高便利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障等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运用“政采云”出口转内销专属销售平台,对出口型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给予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在本地电商平台整合鹿城外贸产品销售专区,助推本土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外贸企业参加市、区级部门统一组团的国内商品展销会、省外产销对接会、重点线上数字展会,对展位费给予8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建立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加强对外贸企业转内销的指导,成立专班跟踪服务有转内销需求的龙头出口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10.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金融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接产业链核心企业上下游复工复产需求,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存货质押、债券等进行融资,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持续加大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保险增信力度。(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信局) 11.支持招投标领域企业减负。进一步推进“中标贷”“政采贷”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及政府采购方面的企业信用融资畅通工程;大力推行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上线,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加强对各小额工程交易平台的监管,落实发包文件线上免费下载,停止代理机构向参与投标的企业收取不合理的发包文件费。(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各街镇) 12.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小微企业可在规定上下限范围(5%至12%)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三、加大转型发展引导力度 13.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培育扶持。 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个转企”满1年的,每户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小升规”的,根据区统计部门年报,自升规之日起,停止执行差别化政策。(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对2020年度“小升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奖励标准为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首次“小升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优先安排“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从次年开始享受连续两年A类定档政策(各享受年度内,企业必须保持在规上工业企业库中)。(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4.支持产业链补链项目攻坚。建立产业链断供风险项目清单,对暂无国产替代或填补国内相关产业链空白的项目(红色清单)、可国产替代但尚未找到具体配套产品的项目(黄色清单)、已找到国产替代但非本地产品的项目(绿色清单),落地鹿城投产后,分别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5.支持传统产业组建发展联盟。对联盟内大企业通过研发成果共享、市场成果共享、信息数据共享等,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在资源要素供给上给予倾斜。在给予企业技改补助的同时,对联盟内技改设备供应商或方案供应商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6.大力支持数字经济转型发展。创新亲清政商学堂学习模式,通过线下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线上直播学习平台相结合方式,加快传统培训向数字化培训转型,依托“量见·云大学”免费向企业开放学习,引导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强化政策落实和工作保障 17.惠企政策“一站式、无障碍”直通企业。依托惠企政策“直通车”兑现系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健全“项目推送、申请受理、过程审批、资金拨付”全流程闭环管理,推行大数据智能兑现,实现奖补项目移动“一站式”在线快兑直达企业。(责任单位:区府办、区财政局) 18.健全惠企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涉及奖补资金的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于本意见印发之日10个工作日内在惠企政策“直通车”兑现系统设立线上兑现端口。完善政策制定机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建立健全政策兑现相关问题快速发现、快速交办、快速协调、快速处理的闭环工作机制。实施政策后评估制度,强化工作督导,推进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区府办、各政策涉及部门) 本意见适用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别政策条款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文本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如有奖励资金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附件:《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清单 附件 《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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