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2056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0〕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0-0013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

第三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区、街镇、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鹿城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贸易、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行业的,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需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

第十条  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的房产,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上述房产作为宾馆、饭店(酒店)、大型商场、市场、网吧、歌舞厅、影剧院、游乐场、健身休闲馆、培训托管机构等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区政府制定发布《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见附件1),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或经营方式,并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负面清单外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只需提交《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真实详细填报,并在地址末尾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温州市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

承诺制负面清单


序号

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或经营方式

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1

制造业

提交产权证明(或场所证明)、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2

危化品经营

3

废旧回收

4

从事餐饮、娱乐、网吧、棋牌室、电影院、培训机构、课后托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

5

从事平台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秘书、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企业密集场所经营

6

已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内经营场所

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摊位租赁协议。

7

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贸易、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

提交《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证明。

8

区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温州市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

鹿城区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房屋产权

所有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是否有房产证/

不动产权证

□有       □无

房产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已知悉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温鹿政办〔2020〕58号.pdf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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