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205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8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58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各省、市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全国有上海、广东、浙江、湖北、辽宁、江苏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鹿城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改善全区营商环境主题,坚持“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间”的原则,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场地资源少、住所证明盖章难等问题影响了各项改革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释放场地资源,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二、出台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该政策。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行“一址多照”,推行“一照多址”,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允许在符合条件下的住宅用作企业住所。

(一)明确企业住所登记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二)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三)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鹿城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四)允许在符合条件下的住宅用作企业住所。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贸易、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行业的,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需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

(五)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区政府制定发布《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或经营方式,并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负面清单外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只需提交《鹿城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真实详细填报,并在地址末尾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四、施行时间

该政策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业务科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潘仁(党委委员、副局长);

业务科室:行政审批分局;

联系方式:56963007。


政策原文: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