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2316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0〕6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0-0017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为赋能疫后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在线新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业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扩展消费市场的重要作用,着力促进生产服务消费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应用场景深度融合、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深度融合。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鹿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财政隶属关系在鹿城的企事业单位。直播基地是指直播电商基础较好、具有良好的规模和集聚效应,实现统一运营管理,融产品供应链、视频内容制作、网红孵化培育、直播带货功能为一体的、以直播为主要产业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具体以区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为准。

二、政策内容

(一)培育直播基地

(1)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公共直播间,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区级以上电商直播产业基地,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家50%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助,每家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对入驻基地的直播电商企业首次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直播基地年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8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年零售额达5亿元、8亿元、1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30%以上,分别再给予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支持直播应用

(5)企业通过淘宝、京东、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采买品牌广告、效果广告、电商推广等平台流量开展电商业务,按企业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6)委托直播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开展直播带货,且该企业自有店铺年线上零售500万元以上,对坑位费、链接费、佣金给予20%补助,每家每年合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7)支持在温举办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销售活动,累计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活动,给予活动举办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对应追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8)向区政府事先备案,开展直播电商特色活动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补助,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该项每年补助合计不超过60万元,超过总额按每场活动支出费用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注重人才培养

(9)全职在鹿城工作1年以上的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F类人才;年带货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E类人才。E类以上主播人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的,可推荐申报市区两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

全职在鹿城地方综合贡献60万元以上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且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可推荐参评“互联网营销领军人才项目”,入选后给予每人15万元培训经费支持,享受温州市鹿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类人才政策待遇,每年不超过5名。对全职在鹿城工作不满1年,但引进前近1年年带货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申报“温州市全球精英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后给予60万元个人奖励,享受温州市鹿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类人才政策待遇。

人才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10)支持组织开展直播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不超过2000元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涉的直播产业指商贸流通领域内容,以及提供相应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单位。

(2)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3)零售数据认定以纳入统计库为准。

(4)奖补资金试行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5)“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及纳入欠薪黑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文件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

本意见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视情况另行制定。

    温鹿政办〔2020〕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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