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0-0232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0〕11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68-2020-0002 |
各科、分局、大队、委、中心、所: 现将《鹿城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退出效率,推动名称、经营场所等市场资源高效重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助力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创建行动,现结合鹿城区“双定三减”自由经营区(以下简称经营区)创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区,包含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和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五马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具体范围为依次为东起解放路、南起第一桥、东起胜利路、南起人民西路、西至信河街、北至广场路。鹿城区华妹服装辅料市场位于鹿城工业区中国鞋都一期泰力路与鞋都大道交叉口。 第三条 经营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转让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愿意将其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转让给新经营者,新经营者愿意受让。 (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经营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 (三)拟任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由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签名,属于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财产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登记机关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转让变更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严重的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将该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登记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请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区内经营餐饮、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需前置审批和后置许可备案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转让登记;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全区任何一个市场监管所、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就近办理,同城通办流程按照《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温鹿市监[2017]17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 受让方(乙方): 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 地址: XXXXXXX XXXXXXX(个体工商户名称)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XXXXXXXXXXXX(住所)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个体户”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愿意将其在“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 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个体户”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合法权益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个体户”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甲方承担转让前的法律责任;乙方承担转让后“个体户”合法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体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适应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处理。 六、个体户经营范围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当自办理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后,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七、本协议书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备注:签字时请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圆珠笔无效。 (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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