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17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0〕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0-0001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 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深入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切实有效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延缓税费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或停业的,可依法调整定额或办理停业申请。(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加大增值税抵免。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加大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5.降低用能成本。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期限为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鹿城供电分局) 6.加大涉农补助。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单个企业或合作社最高补助3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7.缓解履约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含房开类)、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区司法局) 8.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对新招引总部企业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涉及2020、2021年度的认定,核减2至4月的月份占比,核减后年度相关认定标准不低于75%。涉及认定年度跨相关月份的,分年度执行。(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二、加强援企稳岗支持 9.加大企业稳岗补助。对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0.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逾期补缴”,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区财政局) 11.加大返工路费补贴。企业复工后,鼓励更多外地务工人员来鹿就业,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鹿的,以“你来鹿城,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2.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3.保障员工利益。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4.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5.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6.拓宽招工渠道。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鹿工招聘”线上招聘专场活动,畅通职工和企业双向选择,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平台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各街镇) 17.强化企业管理支持。指导企业在复工前做好防护培训,发放防护指南手册,录制防疫课程等,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指导。成立疫情防控知识志愿者宣讲团,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确保复工时企业员工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协助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各街镇)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8.加强信贷保障。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引导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专设鹿城农商银行12亿元信贷资金,提供专项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19.降低融资成本。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减免实体企业(房地产除外)贷款利息,按照免除企业贷款利息金额规模,在区财政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审中予以加分。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到期款项的,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降低融资成本,将融资成本降低列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鹿城区经济发展考评重点考核项目,融资成本降低成效显著的,优先列为考评优秀单位。(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0.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其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审批进度,优先向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推荐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 21.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财政部门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2.加大融资担保补助。疫情防控期间,鹿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五、优化市场拓展服务 23.完善商事服务功能。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为企业解答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帮助对接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贸促会) 24.加大参展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市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5.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6.大力支持数字经济、科技、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辖区企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退工作。(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六、全力优化政务服务 27.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特事特办、即报即办”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 28.实施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29.深入开展助企服务。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属地责任,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模式,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保障全产业链正常运行。依托“帮企云”平台,及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0.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房地产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扣除防疫导致的停工时间。生产经营用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证据证明确因防疫所需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延期腾空搬离的,不视为违约。(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 七、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 31.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32.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于因产能扩大可能出现的产品过剩,由政府收储、统一兜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33.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等重要农产品调鹿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34.加强医废处置。为加快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医废处置单位、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 35.鼓励公益性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同上述方式和用途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委统战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工商联、区卫生健康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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