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179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0年2月16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温鹿政发〔2020〕1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有效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温政发〔2020〕3号)等规定,制定该政策。

二、主要举措和亮点

该政策共分七个部分共35条。

第一部分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共8条。分别是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延缓税费缴纳、加大增值税抵免、加大租金减免、降低用能成本、加大涉农补助、缓解履约压力、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等举措。其中包含: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依法调整定额或办理停业申请;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核减总部企业年度相关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加强援企稳岗支持,共6条。分别是加大企业稳岗补助、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加大返工路费补贴、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保障员工利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其中包含:对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鹿的,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路费;对帮助企业招工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

第三部分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共3条。分别是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拓宽招工渠道、强化企业管理支持。其中包含: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指导企业在复工前做好防护培训。

第四部分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共5条。分别是加强信贷保障、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加大融资担保补助。其中包含: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专设鹿城农商银行12亿元信贷资金,提供专项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免除企业贷款利息,视免除规模在区财政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审中予以加分。

第五部分优化市场拓展服务,共4条。分别是完善商事服务功能、加大参展补助、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大力支持数字经济、科技、旅游业发展。其中包含: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辖区企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退工作。

第六部分全力优化政务服务,共4条。分别是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深入开展助企服务、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其中包含: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助企服务模式;房地产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扣除防疫导致的停工时间。

第七部分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共5条。分别是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加强医废处置、鼓励公益性捐赠。其中包含: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重要农产品调鹿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财政给予补贴;为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三、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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