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177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0〕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0-0003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鹿城区征迁项目安置提速工作、加快国有城建资产盘活,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征迁项目统筹安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待安置对象自愿的原则。

二、选房对象

鹿城区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安置房由市属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征迁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通知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安置。

三、安置结算

统筹安置根据权益金额与所选房源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金额的,由待安置对象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在办理结算时一并缴清。

(一)安置权益金额。

1.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根据原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原协议安置多套住宅的,待安置对象也可选择将其中的部分应安置套型用于统筹安置,其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按各套面积比例计算。

算式:权益金额=应安置建筑面积×统筹安置置换价

2.统筹安置置换价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二)所选房源价格。

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委托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取均值,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权益余额处置。

1.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金额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不足权益金额10%的,安置对象在办理结算交付后可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

2.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金额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大于或等于权益金额10%的,该部分金额应自动归入下一轮统筹安置选房结算之用。

四、安置流程

(一)提出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待安置对象本人无法到场提出申请、参加选购的,可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由受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1.同一份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的待安置对象为多人的,应当由各待安置对象共同提出申请并委托1人作为全权代理人。

2.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原征迁项目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发布前,待安置对象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期分套提出统筹安置申请。

3.同一待安置对象在不同征迁项目中均有待安置住宅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出申请。前一个项目选择统筹安置的部分安置完毕后,方可就另一个项目再次提出申请。

(二)确认权益金额。

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并根据原协议计算统筹安置权益金额后,由待安置对象签字确认。

(三)获取选房资格。

确定本轮统筹安置选房时间后,待安置对象根据意向房源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份数。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1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本轮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轮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退还。

待安置对象最多可缴纳保证金的份数,根据其统筹安置权益金额达到选购安置房中的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

(四)统一组织选房。

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选房采取不设面积档次,安置权益金额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多个待安置对象意向选择同一套安置房源的,选房方式可采取随机摇号,也可采取先选先得。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五)签约结算交付。

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提供单位三方共同签署。选定房源为期房的,相应保证金待统筹安置协议签订后予以退还。选定房源为现房的,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退还。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待安置对象凭统筹安置房源提供单位开具的调剂单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六)不动产证办理。

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房源提供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提供单位按照统筹安置协议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结算表、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其他规定

(一)选定房源前。

1.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

2.未在本轮选定房源的待安置对象,将自动享有下一轮统筹安置资格。

3.征迁实施单位就原征迁项目安置房发布认购定位通知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二)选定房源后。

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

1.原安置单套的,过渡期自通知交付选定房源之日起结束,之后停发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2.原安置多套且仅部分待安置套型权益金额申请并用于统筹安置的,该部分不再纳入原征迁项目安置。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比例扣发。

六、本意见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温鹿政办〔2020〕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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