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179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推进全区征迁项目安置提速工作,同时加快国有城建资产盘活、及时回笼资金,2020年3月10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8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目的 通过分批公示全区安置盈余的所有可统筹安置房源,供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自愿申请,再通过等价有偿的方式实施统筹安置,实现鹿城区安置提速和盈余安置房源处置的双赢目的。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一)政策适用对象 鹿城区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安置房由市城投、名城、工投等市属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征迁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通知的待安置对象。 (二)选房方式 选房过程公证处全程公证监督,不根据原拆面积、原协议安置面积进行面积档次划分,采取凭安置权益金额与盈余安置房源一房一价进行结算,在权益金额尚未用完的情况下,安置对象均可继续选购盈余房源。 (三)结算方式 安置对象凭实物安置权益金额与所选房源价值(一房一价)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原协议未缴纳的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在结算时一并缴清。如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金额的,应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权益金额确定:根据原实物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 统筹安置置换价:具体原拆征项目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 房源价格:明确盈余安置房源一律实行“一房一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 (四)关于缴纳保证金 为防止个别对象选定房源后不办理结算手续,扰乱统筹安置工作,明确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的资格。待安置对象最多可缴纳保证金的份数,根据其统筹安置权益金额达到本次选购安置房中的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保证金2万元/份,一份保证金享受1次选购资格。未成功选房的或选房后按期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应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生效时间 该政策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 解读人:黄策(主任),施闻(副主任); 业务科室:安置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5939738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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