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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4/2020-02133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郊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0-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南郊办〔2020〕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99E-2020-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科室、社区、股份经合社、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背景下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复工复产风险研判 各科室、社区、股份经合社、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精神,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5号)和鹿防办〔2020〕77号)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认真抓好辖区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形势研判,排查梳理复工复产企业风险点,根据辖区企业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差别化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在企业复产复工前严格落实点对点安全生产提醒制度,切实抓好区域复工复产的分类指导、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落实风险管控,严格复工复产条件审核 按照“风险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要求,除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仓储经营等企业外,其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复工复产条件审核由街道应急办负责,各有关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复产复工“五个一”(附件1),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企业复工复产准备情况自查表(附件3)报送街道应急办备案。应急办可参考《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表》(附件4),对企业开展指导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复工,对强行复工的一律严肃追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复工管理要求,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三、要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复工复产落实落地 要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复工复产前完成“五个一”自查自报、应急安全保障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要针对当前防疫形势,在保证安全教育培训不缺位的前提下,鼓励倡导企业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或其他可以避免交叉感染风险的方式开展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认真做好登记。对参加应急演练的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或组织进行关键部门、人员的桌面推演。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等到岗工作。尤其是要抓好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抛光、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密切结合去年10月以来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危化品使用单位风险隐患深度排查、“三个三”(三类园区、三类企业、三类设施)风险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要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部门、专家组团服务,及时指导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遇到安全难题,助力企业安全发展。应急办要认真梳理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的阶段性进展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一并报送街道应急管理办。联系人:陈夏冬,联系电话:55567752。 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复产复工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立南郊街道企业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麻剑玲(南郊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厉 震(南郊街道副书记) 贾 嘉(南郊街道党工委委员) 成 员:杨康华(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陈 前(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金 如(南郊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郑建永(南郊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 鲁胜康(南郊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 李成超(南郊街道城市建设办公室) 来 靖(南郊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许海喜(南郊街道统计信息中心办公室) 汤璟成(南郊市场监督管理所) 叶金文(南郊派出所) 宁建勋(南郊行政执法中队) 陈俊杰(南汇环境管理所) 顾建磊(南郊环境卫生管理所) 陈宏亮(南郊国土资源管理所) 陈 众(南汇规划管理所) 郑晓峰(城南房管所) 周晓军(南浦供电营业所) 戴和胜(三板桥社区) 徐丹桂(十里亭社区) 陈俏容(丽庆社区) 陈佩佩(西屿社区) 谢 丹(东龙社区) 孙 胜(滨河社区) 周蕾蕾(吴桥社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办),贾嘉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康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复工复产“五个一” 2.企业主要负责人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3.企业复工复产准备情况自查表 4.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4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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