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0-01787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0〕2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0-0008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鹿城区功勋企业和50强企业评选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温鹿政办〔2020〕5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温鹿政办〔2021〕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和《温州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指引,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按照“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2020年,全面实施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园区、小微园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市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增速(增长)分别达到7%、10%、7%以上,全面整治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各街镇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淘汰落后产能、“低散乱”企业整治提升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企业评价和分类

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

(二)评价结果应用

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坚持“保高效、限高耗”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水、用能、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行差别化政策。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1.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执行时间为一年(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止)。具体分规上、规下两类:对规上D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D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对规下D类企业,直接实行差别化电价。上述两类企业中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化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其他行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执行。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2.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差别化用水政策根据市有关文件执行。

3.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一半。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

4.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5.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6.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区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不得享受政府评优评先等有关奖励政策。

三、探索区域评价机制

根据工业企业评价指标数值,按区域汇总计算评价街镇、园区、小微园亩均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鹿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各街镇(园区)成立深化“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定期的工作交流、沟通协调活动,分阶段对“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区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区统计局负责根据统计业务职能提供相关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单、基本信息及企业行业分类;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亩均税收数据;鹿城供电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协调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各街镇(园区)负责企业数据的核实和公示后的企业纠错申请审核;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和各街镇(园区)提供的纠错结果进行汇总。

(三)强化结果运用。区发改局负责差别化用能政策的实施,协调差别化用水政策的实施;区税务局负责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区经信局负责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差别化排污政策的实施;区金融办负责差别化融资政策的实施;各有关单位负责差别化奖励政策的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0年8月23日起实施。

(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已办理“强三优二”城市有机更新企业不参与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二、评价方法

根据企业性质,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并分别按照相关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规上工业企业按照鞋业鞋材类、装备制造类和其他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在各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规下工业企业按评价得分结果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按照企业亩均税收(权重40%)、亩均增加值(权重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8%)、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权重12%)共6项指标进行评价。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亩均税收(权重8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20%)等指标进行评价。

(二)指标值确定及计算

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内部支出、营业收入等指标的统计、取数和计算,按区亩均办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执行;

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万元)÷用地面积(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万元)÷用地面积(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万元)÷污染物排放量(吨)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经费内部支出÷营业收入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万元)÷总用电量(万度)

(三)得分计算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项。

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指标得分为零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

(2)规上企业当年度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规下企业当年度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加5分。

(3)当年度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加5分;当年度技改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加2分;当年度技改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企业,加1分。以上不得累计加分。

(4)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绿色企业(绿色工厂)、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加3分;荣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加3分。

(5)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加2分。

(6)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加2分。

(7)当年度为民政(福利)企业的,加2分。

(8)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加1分。

(9)参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列入市级及以上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加1分。

(10)当年度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加1分。

(11)当年度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加0.3分,累计不超过1.5分。

(12)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0.2分。

(13)当年入库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加0.1分。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1)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2)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的。

(3)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

(4)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5)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6)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7)评价结果为D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小升规”的,根据区统计部门年报,自升规之日起,视为提升一档,停止执行差别化政策。

3.降档。对以下企业,降低一至二档。

对未经备案出租的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类企业,一律降为C类,C类企业一律降为D类并实行差别化政策,企业主动要求整改的除外。

4.否决。

(1)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2)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3)恶意瞒报、漏报用电户号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4)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

(5)D类企业注销的,由属地街镇(园区)牵头,会同市监、税务、行政执法、资规、供电等站所对其原使用场所实施重点监管。一旦发现并查实该址实际使用人仍为前述注销企业负责人使用,或该址现使用企业指标总分(按企业注册投产后3个月指标值*4)低于前次评价结果C类末位企业得分的,可上报区领导小组研究,直接列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措施。

以上特殊情形的企业不占用名额比例。

三、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各部门、街镇(园区)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鹿城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区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街镇(园区)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后,由区亩均办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

(三)核对公示。区亩均办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完整数据,统一公示评价结果。

(四)公告应用。根据公示结果,正式公布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分类办法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分成A、B、C、D四类。

(一)A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二)B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6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30%(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三)C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65%-9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30%-95%(含)的规下企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四)D类

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五、其他

服务业、工业园区、“3+12”产业平台、小微园等综合评价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评价细则。



附件2


鹿城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

1.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即征即退税额。

2.其他: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二、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使用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使用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以及企业占地中包括的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如容积率无法确定的,按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为1亩进行折算)。

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若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如容积率无法确定的,按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为1亩进行折算),其中企业出租用地须出租给工业企业且同为评价企业,才可予以核减,对于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核减(规避部分企业故意“做小”用地面积)。

4.对于拍卖的厂房设置1年过渡期、经批准的项目新增供地(包括拍卖所得)设立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期间不计入用地面积。

5.对“一地多企”的,应对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进行调查,核算每个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面积,应减去所有承租企业的使用面积;对“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

三、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总量指标污染物排放的但尚未取得总量指标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行业最低值计算)。

四、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五、R&D经费内部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六、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七、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

1.“一企多户”,即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用电户号的情况,用电量进行累计评价;如有出租企业要求核减的,需提出申请,审核后核减。

2.“一户多企”,即两个以上的企业共用一个用电户号的情况,企业需经区亩均办审核确认后进行分摊核减(对非工业主体出租造成电量,原则上不予核减),鼓励企业实行“一企一户”。

温鹿政办〔2020〕27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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