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84/2021-3826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南郊街道
生成日期 2021-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南郊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南郊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撤村后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全面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鹿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所有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有三十四条规定,解析了《办法》出台背景,明确了《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委托代理。

(三)明确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街道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三资”核算以及具体职责内容。

(四)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以及具体承担“三资”管理职责内容。

(五)明确社监会(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以及具体职责内容。

(六)严格规范货币资金管理、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等相关内容。

(七)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一肩挑”的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内容。

(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主要内容。

(九)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经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应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其分配使用应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

(十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向街道“服务中心”报账。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应使用“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十二)严格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的相关内容。

(十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或出借的相关手续及相关内容。

(十四)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债权债务管理等的相关内容。

(十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应当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十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街道“服务中心”登记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

(十七)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等产权交易工作。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十八)明确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应遵循“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款项应及时结算。

(十九)明确财务信息化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三资”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二十)明确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集体经济组织社监会(监事会)成员,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二十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具备条件以及就职、调动、离职的相关手续。

(二十二)明确街道将“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目标考核,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对不及时报账、不按时进行“三资”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街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的发布日期是11月15日,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南郊街道  农办

联系方式:0577-5556759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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