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1-3118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2月4日,鹿城区民政局出台《关于印发鹿城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切实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20〕1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文件精神,出台我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框架 1. 工作目标。该部分主要明确该政策出台的指导目标与依据。 2. 工作原则。该部分主要明确该政策的三项原则:1.以人为本,应救尽救;2.信息公开,公平公正;3.加强监管,精准识贫。 3. 适用情形。该部分主要明确七种可以开展“一事一议”的情况。 4. 一事一议办理程序。该部分主要明确“一事一议”的四项程序:1.提出申请;2,民主评议;3.结果认定;4.跟踪管理。 5. 保障措施。该部分主要明确确保该政策的四项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2.强化监督检查;3.注重宣传引导。 三、政策享受对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一)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某种原因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申请人声明,镇(街道)入户调查确实联系不上的,其他共同生活对象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二)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另一方出走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并且户籍不在本市,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拥有婚姻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多年来独自生活且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没有联系,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生活来源,各种维权手段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其困境,要求纳入社会救助且经入户调查情况后情况属实的;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精神、智力残疾单独施保对象经济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过我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但低于10倍,要求保留社会救助待遇的; (五)临时救助对象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或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额需超过最高救助金额的,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20倍,也不得超过救助对象各类医疗救助后自付金额的70%;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70%; (六)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七)镇(街道)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效时间 本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解读人:郑亮(社救科科长); 业务科室: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科,联系方式:55577279。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1年2月4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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