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21-3324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发改〔2021〕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2-2021-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一)设计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要选择具备资质、设计能力、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强化实地调研、现场勘察、设计、咨询等工作。 2.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充分开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工程投资、工程工期等论证。设计单位应细化建设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在设计文本中明确项目合理的建设周期与施工工期。 3.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审批。 4.行业主管单位在设计方案审查、审批阶段做好技术指导,加强对施工工期安排的审核。 (二)施工招标阶段 1.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招标前需做好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等准备工作。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包括施工图纸不完整、建设资金不到位、现场拆迁或“三通一平”未到位的,不应进行施工招投标。 2.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原则上应与施工标准工期一致(原则上压缩工期不得超过80%)。施工标准工期依据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造价单位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4.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施工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明确施工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分阶段交验时间;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施工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一)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要安排专业、精干力量充实到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项目的协调,化解工程建设工程中碰到的问题;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监管;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台账等管理。 2.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4.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理、监督活动。 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详细列明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的交验时间,并严格按此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理单位以此作为施工工期执行的监督依据。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6.严格执行工地会议制度。监理单位至少每周一次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总结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对急需解决和亟待处理问题进行讨论,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下步工作顺利实施。 (二)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各行业规定流程及时开展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等工作。 2.施工单位完成阶段工程内容、竣工后,要及时准备验收台账资料,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全部建成,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并及时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4.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受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5.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投入使用、运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监管 (一)工期调整 1.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和不顾客观规律干预合理建设工期。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项目重大变更后应相应调整工期计划。 4.除项目重大变更外,下述内容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等事项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5.对于已开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应对剩余工程重新核定施工工期,并以此作为后续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依据,开展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期认定 1.工程验收,需对合同工期执行情况进行认定,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交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2.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工期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审核审批记录。 3.因增加或减少工程建设内容、客观原因、工程变更等致使工期调整的,应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施工工期,造价单位应对增减工程和变更等影响施工工期情况进行初步核定。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施工工期最终延期确认。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确认,出具延迟竣工赔偿对应合同价款调整的说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期延误处罚 1.滞后工期包括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施工工期或者经督促不及时整改,造成施工工期超期或合同约定的重要节点交验时间滞后,对工程整体进度造成实质性延误。滞后工期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2.施工工期滞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约谈、发出警告通知、责令整改,按照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扣分。 3.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务服务中心、行业主管单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纳入管理体系。 4.行业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延误的认定,将导致工期延误的参建单位,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黑名单。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黑名单的单位,限期拒绝其参与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 5.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对施工工期监管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工期管理,将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超工期纳入政府年重点工作年度考核体系。 7.对于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期延误特别严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4日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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