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50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1〕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1-0007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办法适用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0年9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温鹿政办〔2020〕31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是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区人防部门对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明确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区国有全资企业作为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变卖,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及其他一切不利于人防资产的行为,确保人防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接的区国有全资企业管理人防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并配合区人防办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承接的区国有全资企业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区国资办和区人防部门要加强对承接的区国有全资企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区国有全资企业收取,转入区财政专项账户,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区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应优先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人防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5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8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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