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508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作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温鹿政办〔2020〕31号)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温鹿政办〔2020〕31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0年9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温鹿政办〔2020〕31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四、主要内容 (一)任务要求 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主要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二)各方主体职责 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是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区人民政府明确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区国有全资企业作为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产权。 (三)使用管理 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区国有全资企业收取,转入区财政专项账户,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区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应优先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四)附则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对人防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解读人:徐向速(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方式:8803065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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