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21-3586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发改价〔20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2-2021-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报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一级:城区:970元/生·月,乡镇:900元/生·月; 二级:城区:870元/生·月,乡镇:800元/生·月; 三级:城区:690元/生·月,乡镇:600元/生·月; 新办园区(含预二级):800元/生·月; 二、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班保教费标准,可在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 三、一、二、三级幼儿园自2021年秋季起执行新标准;新开办(含预二级)幼儿园2022年秋季起执行新标准; 四、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标准实施后招收入园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五、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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