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530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7月28日,《关于加快发展鹿城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文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制定发布,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吸引更多知名品牌落户鹿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打造浙南时尚之都,鹿城区制定了温州第一个首店经济政策,在场地、租金、税收等方面予以品牌首店支持。 二、主要依据 政策主要参考了北京市、成都市等地发展首店经济的相关做法,汇集了购在鹿城各成员单位以及银泰等主要综合体招商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目标 我们计划三年招引10个以上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另外也积极鼓励首店承接国际品牌首发、首秀活动。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1.支持知名品牌在鹿城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旗舰店。 2.支持商业场所(综合体或特色街区)引进各类首店。 3.支持首店在鹿城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三)支持条件 支持的企业应属于商贸业,应当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没有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品牌要求由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实现统一结算。 (四)政策内容 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执行统一奖励标准: 中国首店奖励100万元、浙江首店50万元、温州首店30万元、旗舰店50万元。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5家(独立法人企业首店或实现统一结算的品牌首店)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店品牌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给予费用补贴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老字号小店改造成旗舰店的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附则 1.首店是指在行业里有代表性的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店,具体由区商务局牵头框定品牌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区政府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3.本实施意见不纳入财政资金总量控制,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鹿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含实体示范首店、旗舰店或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解读人:董胜坤(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03035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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