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530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1〕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1-0003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鹿城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发展鹿城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高水平建设“五大城市品牌”的总体部署,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打造鹿城新消费高地,实现“购在鹿城”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作,坚持以开展企业招引培育为抓手,以打造首店载体和促进平台为支撑,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保障,发展城市首店经济,将鹿城打造成长三角重要购物中心城区、浙南时尚消费高地、温州创新消费标杆。 (二)工作方向。招引发展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的旗舰店。鼓励承接国际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拓展新型消费产业发展空间。 (三)工作目标。招引一批行业知名品牌在鹿城开设首店,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国际品牌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鹿城区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以下统称首店)、旗舰店。 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8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50万元。对于授权代理商参照其所代理品牌标准执行。 (二)支持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等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旗舰店。 (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鹿城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三、支持条件 1.支持的实体示范首店、旗舰店应属于商贸业,应当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如未注册独立法人,但已实现统一结算,可由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代为申报。 2.支持的商业场所或实际经营单位,指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实际经营者。 四、政策内容 (一)大力招引品牌首店 1.鼓励国内外商贸业企业在我区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旗舰店,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执行统一落地奖励标准:中国首店奖励100万元、浙江首店50万元、温州首店30万元、旗舰店50万元。 2.支持发展总部型首店。积极促进总部型首店企业发展,鼓励国际、国内商业品牌企业在鹿城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对在鹿城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鹿城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符合世界温州人家园入驻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全力打造首店集聚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已享受一事一议除外)赴境外、省外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5家(独立法人企业首店或实现统一结算的品牌首店)给予40万元奖励。对于促进首店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运营管理机构每年择优3家,给予宣传推广支持。 (三)支持品牌新品首发 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鹿城开展新品首发、举办时尚走秀和国际展会等活动。推动新品首发进展会、进秀场、进商场,对品牌首店、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对活动的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搭建等方面给予费用补贴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精心培育老字号旗舰店 传承发展老字号特色小店。支持老字号小店发展,推动特色小店转型升级。鼓励特色小店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将传统门店改造为有引领性的旗舰店,给予改造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1.开启服务“绿色通道”。由“购在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新品发布活动、老字号改造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会商,开启“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开业进程。 2.实施“审慎包容”监管。按市、区有关文件,完善重点商圈和街区“审慎包容”监管实施方案,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扩大店招设置、周末市集、品牌展示发布等活动管理权限试点,根据商圈发展需要,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分区规划。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并有摆位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零售企业,原则上放宽“外摆位”,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开展首店的统计、认定等基础工作。开展首店、旗舰店对接交流会、商务推介会等。对有选址需求的首店、旗舰店或授权代理商,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 五、附则 1.首店指在行业里有代表性的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店,具体由区商务局牵头框定品牌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中国首店指在中国大陆开设的品牌首店;国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本土自主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温州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区政府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4.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政策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鹿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5.本实施意见不纳入财政资金总量控制,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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