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21-3536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8月4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社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等工作的通知》(温鹿农〔2021〕245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问题整改工作,全面促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效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主要粮油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工作,根据《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2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43号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15 号 )、《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下达到我区的推广应用配方肥及按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和面积等任务要求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相关补贴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社会专业化服务补贴。对为辖区内采用植保无人机为本辖区开展主要粮油作物(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年作业面积达到5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及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温州市内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须有包括统防统治等植保服务。)按5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是配方肥应用补贴。根据当年度《鹿城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对我区销售和购买备案的粮油作物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2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农资经营点和粮油种植主体进行补助。直接销售备案配方肥给粮油种植主体的农资经营点每吨补助100元,粮油种植主体向农资经营点购买备案配方肥每吨补助300元,50亩以上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备案企业购买备案配方肥每吨补助400元,每亩配方肥用量参照《鹿城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推荐量,每亩不得超过最高用量。 三、生效日期 该政策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秉杰(科室负责人); 业务科室:农业管理科 ,联系方式:5699792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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